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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通报9起党员干部腐败典型案例,5个涉及土地违法!

2017-06-25 北京拆迁律师杨在明

导读6月19日晚的央视《新闻联播》节目报道了中纪委日前公开通报的9起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其中竟然有5起涉及农村土地违法。这些案件均属“小贪”,违纪者多为村干部,然而一些案件的涉案金额竟高达上千万元。那么,这些党员干部将面临什么样的严厉惩处呢?本文,在明律师为你解读。

对此,在明律师指出,《土地管理法》对于此类土地违法行为早有明文规定。其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那么,以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的这起案件为例,涉案村主任又会面临什么样的惩处呢?依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可知,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贪污罪等的规定。据此,在此类案件中,村主任、村支书之类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地位是确定的。


《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大约就是怀柔这位村干部所要面临的刑罚了。


此外,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上述规定系行政处分,而根据我国惯例,要首先给予违纪党员干部党纪处分,故典型案例中的涉案党员干部基本都获得了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等严厉的党纪处分。党纪处分下来了,政纪处分就一定会跟上,干部也就当不成了。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认为,此类农村土地违法案件频发,且“小贪巨腐”现象严重的现象,折射出当前农村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制基层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落实严重不到位,征地补偿款到达村一级后处于监管、处置失控状态,长期给了别有用心的村干部以腾挪、利用的空间;二是乡、镇人民政府及各上级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管长期不到位。故此,应当接受处分、处罚的绝不仅仅只是涉案犯罪嫌疑人,更应扩张至对其负有监管责任的上级政府责任人员;三是征地补偿款及其相关费用的信息公开工作严重不到位,致使村民不掌握不了解具体信息,难以实际实施对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监督。这些问题若长期得不到制度性的解决,类似的案件便会难以根除,而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土地违法乱象的恶果将直接关乎国运民生。


在明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曾有过“顺带”帮助某村村民依法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的“额外”服务,受到了被征收人的广泛赞誉。由此看来,此类土地违法问题的根源在于基层民主治理,是一个比看上去更为复杂、重大而影响深远的政治问题。


附: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持续加大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日前,中央纪委公开通报9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1.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村干部合伙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


2010年至2014年,泉水头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长梁宗明、村委会原主任方善权等人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伪造分成协议,骗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020万元,梁宗明分得100万元,方善权亲属分得215.57万元,其余704.43万元由方善权支配和开支;方善权、村委会原主任方东权(方善权后任)、党支部原副书记金秀琴等人伪造租地协议并补栽树木,骗取私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307.27万元;方善权、金秀琴、原村委会副主任兼监委会主任蔡长德伪造租地协议,骗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157.2万元,蔡长德分得151.5万元、金秀琴分得288.5万元、方善权亲属分得580万元。梁宗明、方善权、金秀琴、蔡长德、方东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东滩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禹少辉虚报骗取环村林补偿款等问题。2010年至2015年,禹少辉在基本农田种植树苗,谎称环村林,骗取补偿款4.05万元。2015年,禹少辉擅自将100平方米村集体土地出租,并将1万元租金据为己有。禹少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3.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卧龙街道办事处金坑村村委会原主任刘桂琴霸占集体土地等问题。2007年至2014年,刘桂琴以威逼利诱和暴力手段霸占2364.8亩集体荒山种植榛子,未支付任何租金。2016年9月至11月,刘桂琴多次组织人员,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村民高某的正常伐木行为,并以此向高某勒索4.5万元。刘桂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方家村村干部侵占分洪道专项资金问题。2012年至2015年,方家村原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罗小根虚报施工项目和误工补贴,套取青弋江分洪道专项资金6.82万元,将其中1.46万元据为己有,其余5.36万元分给村干部袁怀金、谢秀平、陈久香、方祖山。罗小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袁怀金、谢秀平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陈久香、方祖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河南省濮阳县梨园乡梅寨村村干部侵占土地流转资金等问题。2014年5月,梅寨村党支部原书记梅兴顺伙同村干部张登仁、梅永行、梅存玉、姜明亮、梅永义,通过虚报人口等方式,套取土地流转资金2.51万元并私分。其中,梅兴顺分得1.31万元,其他5人各分得1500元,其余4500元用于6人吃喝。梅兴顺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张登仁、梅永行、梅存玉、姜明亮、梅永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湖北省洪湖市特殊教育学校截留套取学生低保和生活补助资金等问题。2005年至2016年,洪湖市特殊教育学校截留学生低保和生活补助资金152.4万元,虚列学生人数套取生活补助资金24.2万元。2013年至2016年,从截留套取资金中为职工违规发放补助35.4万元,其中,校领导领取8.9万元。原校长刘中华、原副校长周艳受到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党支部书记印振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前任校长谢池模和副校长李君、吕海武、胡新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领导干部被问责,市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刘新洪,副局长马伏秀、周守学,原局长王诗双,原副局长王美年、许树华,原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卢圣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市社会救助局局长曾令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易卫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7.广东省吴川市浅水镇石碧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观日侵占征地补偿款等问题。2014年8月,张观日指使村出纳蔡水生(非中共党员)将上芦荻、金盖岭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转至蔡水生个人银行账户,至案发,张观日挪用11万元,另有27.81万元两人无法说明去向。此前,2009年9月,张观日擅自将樟谢等5个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10.78万元分给村干部,其本人分得1.19万元。张观日还存在霸占集体土地等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张、蔡二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四川省南江县石滩乡铺垭庙村村委会主任兼三社社长岳启全冒领粮食直补款等问题。2004年至2016年,岳启全将他人耕地登记在自己及亲属名下,冒领粮食直补款1.12万元;为自己及亲属多分配集体土地10.3亩,违规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04万元。岳启全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云南省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社区邵家寨村民小组原组长邵曰昌侵占征地补偿款问题。2015年5月,邵曰昌借工作便利,将邵家寨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36.16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其中,14.19万元用于个人购车、21.97万元用于个人购房。邵曰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杨在明

我叫杨在明,是一名拆迁律师,

我愿倾尽所有,只为你一个温暖的家。

杨在明律师,山东大学民商法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明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自执业以来,克己奉公,依照党中央领导思路,始终将百姓利益放在首位,依法利民,依靠法律手段造福于民。


杨在明律师主要以征地拆迁行政代理案件为主,以”“只为被拆迁人维权”为执业宗旨。自执业以来,惠及数以万计的拆迁户,为拆迁户争取利益高达数十亿,曾被誉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其创立的在明律师事务所也被中宣部、中组部等15个中央部委联合命名为全国首家“雷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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